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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会图书馆在可行的状况下都会提供真实的着作权所有人、以及相关重要事项,记录于目录清册、搜寻助手以及其他相关收藏的文字说明中,作为公众服务的单位,图书馆通常不会握有收藏品的所有权,因此,使用这些资料不需支付使用许可费、但也不得将收藏品拿来作公开发行或其他流通之用。有可能收取使用许可费的、是那些独立于图书馆之外的着作权所有人。 研究者必须厘清图书馆中物品之着作权的使用范围、在发行或其他流通方式上的限制为何,要针对受保护对象进行传送与重制,必须先取得着作权人的同意,研究人员必须依据使用方式、对着作权状况进行评估;着作权办公室可以提供您更多关于美国着作权法(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七篇)的信息。 国会图书馆希望许多拥有者不明的资产、拥有人能主动提出说明,帮助我们能实时修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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